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
2015-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 4 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 GB / T1.1 —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Z143 — 2002 《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本标准与 GBZ143 — 2002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改为“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
———第1章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利用( D , D )和( D , T )反应的中子检查系统,不适用范围增加了采用X 射线机的检查系统、背散射式的检查系统;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检查系统分类、辐射工作场所分区、辐射水平控制要求、辐射安全设施要求、操作要求、辐射防护监测与检查相关内容;
———辐射水平控制要求中删除了加速器调制器泄漏辐射水平和放射源储存容器泄漏辐射水平的相关内容;
———增加了个人剂量限制、有司机驾驶的货运车辆的检查系统的附加要求、有司机驾驶的货运列车的检查系统的附加要求、中子检查系统的附加要求等相关要求;
———修改了附录A和附录B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君利、邓大平、万玲、邓艳丽、侯利娜、张辉、明申金、朱国平、黄铭、桂立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GBZ143 —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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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143-20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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