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及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2019-07-13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宁环办函〔2017〕25号)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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