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宁环办函〔2017〕25号)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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