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取消危险废物转移跨区(不跨省)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7-02-09

各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修改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桂政发【2016】75号) ,将" 危险废物转移跨区( 不跨省) 审批" 事项予以。为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0
191·浏览
附件
  • 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取消危险废物转移跨区(不跨省)审批事项的通知.pdf
返回列表
让环保管理更简单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

易智环小程序
官方微信公众号

免费服务热线

0574-55000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