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01-27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涉及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销售、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从事含ODS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活动,均应进行登记备案。为规范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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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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