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凡涉及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销售、回收、再生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从事含ODS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维修、报废处理活动,均应进行登记备案。为规范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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