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全、冯光文、张占江、赵其文、李 军、黄 军、时良辰。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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