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境保护局: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联系人及电话:污染防治处 樊勇吉 0771-5301152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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