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2019-12-3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中氯苯、2-氯甲苯、3-氯甲苯、4-氯甲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5-三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等 10 种氯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方法。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1999)和《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66-2001)的修订。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1999)发布于 1999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66-2001)发布于 2001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是对上述两个标准的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增加了目标化合物,氯苯类化合物由 3 种增加至 10 种;
——修订了方法的检出限;
——增加了活性炭吸附采样方法;
——增加了固定污染源废气采样系统装置图;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9-1999)和《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66-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和杭州市萧山区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31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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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固定污染源废气+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1079-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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