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锌、铅、镍和铬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铜、锌、铅、镍和铬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是对《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和《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1997)的第一次修订,是对《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09)的第二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整合了以上三个标准,同时增加了铅的测定;
——适用范围增加了沉积物;
——增加了微波消解和石墨电热消解两种前处理方法;
——规范了精密度和准确度的表达;
——增加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09)废止;《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和《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1997)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国土资源部南京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和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5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