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是否可以移出名录问题的回复
2019-04-23

来信:
问题1: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通过后,是否可以移出名录,这里说达到风险管控要求且可以安全利用不太理解,因为风险管控后污染不一定消除,当然也不能安全利用,那怎么移出名录呢? 问题2:对拟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安全利用如何理解? 问题3:如果风险管控效果评估评审通过并备案后,地块移出名录了,地块暂时不进行开发利用可以跟踪监测和长期监管,如果地块为拟开发地块的话,那么风险管控后,地块移出名录,污染物依然超风险评估控制值,仍然不能满足开发要求,这时候也不能安全利用,还是需要进行修复后才能利用,那安全利用这个词其实只是针对修复后的结果,不是管控的结果对吗?如果场地管控到一定时间后进入修复环节,那已移除名录的地块是不是还需要再加入名录,等到修复完成后再移出?如果风险管控满足要求后移出名录,那后期监管的力度可能会降低,那管控可否满足长期安全要求? 问题4:在管控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建成后如何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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