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来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对这一条的理解是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不需要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可以相应进行处罚。我的问题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能否适用于登记表项目处罚?根据我对十九条的理解,登记表项目不存在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弄虚作假的情况,那么是否可以依据第二十三条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进行处罚?如果依据该条处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如何确定?是指建设单位在登记表备案系统中自行填报的措施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