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来信:
2017年12月5日,环保部公布了《射线装置分类》,对其中工业用X 射线探伤装置中做了标注说明,即对于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装置的使用按照三类射线装置进行管理。该规定颁布后,我单位拟采购高频恒压X射线探伤机(260kV、3mA)1台,并在该设备外加建铅房屏蔽射线。该铅房建设后准备采用电脑与探伤机进行关联,在铅房门未关闭或关闭不严的情况下探伤机不能启动工作,厂商介绍该产品是将其定义为自屏蔽式射线装置,但我单位经咨询北京市及海淀区两级环保部门,两级环保部门记得解释为自屏蔽设备是指屏蔽部分是设备的一部分,即移除屏蔽部分后该设备无法工作,外建铅房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关联探伤机均不是自屏蔽式。 目前,上述两种解释均无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请问应当如何正确理解自屏蔽式X射线探伤机的定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