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 〔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 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 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 对外合作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 年09 月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 年09 月29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