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红线湿地二级管控区管控要求疑问的回复
2017-09-11

来信:
根据《江苏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重要湿地二级管控区管控要求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其中的“开矿”是否指的是在湿地水域范围内的表层开采?如果是地表之下1km左右的深层的盐矿开采,采用定向钻方式,在二级管控区范围内不涉及地表水及地下水含水层,是否满足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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