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排污许可证主体疑问的回复
2017-05-24

来信:
我是一名关心环境保护的法律从业者。自新环保法、新大气法实施以后,我国开始对控制污染物实行排放许可制,环境保护部依法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现分类目录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我在学习关于环保法律法规时发现一些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权威解释,想请部长释疑。 新环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受排污许可证制度规制的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但新大气法第十九条关于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主体则只有企事业单位、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均为“单位”,没有关于“其他经营者”的规定。经本人了解,排污许可证在实际操作中仅发放给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是排除在外的,而在现实中,个人开办的小作坊、小窝点也是污染的重要源头。因此我的疑问是,新环保法第四十五条中的其他经营者是否包含个人?新大气法、水法中关于许可证的申请主体又是否包含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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