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胶粘剂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胶粘剂生产过程、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胶粘剂》(HJ/T 220-2005)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适用范围,将书刊装订用胶粘剂列入标准范围;
——调整了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要求;
——调整了木材加工用胶粘剂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调整了水基型包装胶粘剂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增加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中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及限量的要求;
——调整了水基型建筑胶粘剂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调整了溶剂型建筑胶粘剂种类和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增加了本体型建筑胶粘剂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调整了地毯胶粘剂中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及限量要求;
——增加了书刊装订用胶粘剂中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及限量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中国胶粘剂和胶粘带工业协会、北京绿色事业文化发展中心、誉标检测(深圳)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6 年 10 月 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J/T 220-2005。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T 220-2005 、HBC 18-2003、HJBZ 28-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