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六阶段)
2016-12-2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第六阶段型式检验的要求、 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和判定方法。 生产企业有义务确保所生产和销售的车辆, 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在用符合性要求。
与 GB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相比,本标准的主要变化有:
—  变更了Ⅰ型试验测试循环,加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汽油车排放颗粒物数量测量要求;
—  将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RDE)试验定为Ⅱ型试验;
—  加严了Ⅵ型试验项目和限值;
—  修订了对车载诊断系统的监测项目、阈值及监测条件等技术要求;
—  修订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和在用符合性检查的相关要求;
—  修订了试验用燃料的技术要求;
—  增加了加油过程污染物控制要求;
—  增加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试验要求。
本标准部分修改采用欧盟(EC)No 715/2007 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法规》和(EC)No  692/2008 法规《对(EC)No 715/2007 法规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的型式核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执行和修订的法规》、联合国欧盟经济委员会 ECE  R83-07 法规《关于根据发动机燃料要求就污染物排放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联合国欧盟经济委员会《关于世界协调的轻型车测试程序(WLTP)技术法规》 (GTR15)及其修订法规的有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与欧盟法规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  轻型汽车的定义和分类沿用 GB 18352.5-2013 的要求;
—  对Ⅰ型试验的测试程序进行了修改,采用轻型车测试程序 WLTP;
—  Ⅱ型试验改为 RDE 试验,原Ⅱ型试验按照 GB18285 和 GB3847 执行;
—  对原Ⅳ型试验进行了修改;
—  Ⅵ型试验增加对柴油车以及 NOx 的控制要求;
—  增加了对加油过程污染物试验要求;
—  加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
—  增加了炭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的试验要求;
—  增加了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贵金属总含量及贵金属比例的试验要求;
—  修订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方法,新增了催化转化器、炭罐的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
—  在用符合性增加了蒸发排放和加油过程污染物排放的检查要求;
—  增加了确认性检查;
—  修改了 OBD 的技术要求;
—  修改了试验用基准燃料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 OBD 部分修改采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CCR Title13 法规中 Section 1968.2《故障和诊断系统要求—2004 及之后车型年乘用车、轻型卡车和中型车及发动机》及其修订法规IV的有关技术内容。
—  修改采用了 OBDⅡ相关技术要求;
—  修改采用了获取汽车车载诊断系统和汽车维护修理信息的相关要求;
—  修改采用蒸发试验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C~R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市环境保护机动车污染控制技术中心、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6 年 11 月 24 日批准。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型式检验,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所有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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