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认定办法的建议的回复
2016-09-02

来信:
尊敬的陈部长: 鄙人认为目前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认定方面存在一些疑问的地方,环保部9号令里规定在线监控设施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那么对于没验收没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控设施,原则上不能投入使用,但是如果企业使用了,并且出现作假,例如进样管拔出插着瓶子导致显示的数据比总排口取样监测的数据要低,这时候要判定为数据造假,企业往往会反驳自己在线监控数据是无效的,不存在造假动机,那么这种该如何处理,是往造假方面靠拢还是只能对未验收进行处罚,像广东省地方的在线监控管理办法就比较明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在线监控设施视为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所以殷切希望部里能对在线监控规定这块进一步补充更完善的认定办法。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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