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的回复
2016-03-15

来信:
1. 基于《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2011》的实施,使废油再生企业找到了发展的方向以及发展的边界,但是其内“9.1.3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内容,不但使相关部门以及废油再生行业进入了误区,也阻碍了我国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该内容与现行《环保法》的第七条是相对立的: 1.1.业内没有人能知道“硫酸/白土法”的具体含义;是既不应使用硫酸也不应使用白土,还是硫酸和白土不应一起使用? 1.2.业内没有人能知道“不应使用硫酸/白土法再生废矿物油”的具体意图,因为被限定的是一种过程方法而不是结果,而该过程方法的实施,不但与环境污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废油再生行业的环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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