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来信:
环保部相关部门,您好! 目前我公司发现很多移入地省份在办理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时,要求使用并只使用该省自行制作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而并不使用从环保部放射源管理系统中统一生成的异地备案表。 这种省级环保部门自制的异地备案表大部分包含了地市级的备案和注销要求。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移出地省份并不接受这种其他省份自制的异地备案表。这个放射源的异地备案工作造成极大的困扰和不便,有些工作甚至因为互相不承认备案表而完全停滞。 想咨询环保部相关部门,这种省级环保部自制的备案表是否被允许?并且可以全国使用?如何协调省级部门间的这种互不认可的情况! 谢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