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合成树脂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聚氯乙烯树脂除外)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配套的锅炉和导热油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合成树脂工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 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环境保护设计专业委员会、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 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4 月 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24 年修改单内容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 2024 年 第 17 号生态环境部公告的规定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