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2014-09-0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浸出液中汞、砷、硒、铋、锑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浸出液中汞、砷、硒、铋、锑的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测定方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目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09 月 0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11 月 0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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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固体废物+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702-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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