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落
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管理,
防止固体废物协同处置过程及其产品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行以
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金隅红树林
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12 月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3 月1 日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