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和沉积物 汞、砷、硒、铋、锑的测定 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2013-11-2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汞、砷、硒、铋、锑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汞、砷、硒、铋、锑的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宁波市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宁波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慈溪市环境监测站、宁波市农业环境与农产品质量监督总站和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11 月 2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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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土壤和沉积物+汞、砷、硒、铋、锑的测定+微波消解原子荧光法(HJ+680-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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