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及修改单
2013-07-3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规范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 2 、NO 2 、O 3 、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和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 、NO2 、O3 、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中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7 月 3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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