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柠檬酸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柠檬酸工业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修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柠檬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柠檬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4 年,此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和标准名称;
2、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增加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提高了排放控制要求;
3、增加了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规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430-2004)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发酵工业协会、日照金禾生化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 2 月 25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