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4-10-2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酵母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酵母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酵母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宜昌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0年9月1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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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2-2010.pdf
  •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修改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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