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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