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管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2016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收严了排放浓度限值;
——调整了燃煤锅炉基准含氧量;
——增加了新建燃气锅炉一氧化碳排放限值;
——增加了锅炉房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强调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管控要求;
——调整了锅炉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范围;
——更新了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增加了达标判定。
本标准由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天津环科瞻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常文韬、张洪铭、杨意章、王真、张丽娜、周阳、李璠、王文秀、张丽敏、王永敏、李志强、吴岳、刘玲、李雨蒙。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