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2020-02-14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行政审批部门,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农业农村部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要求各地根据相关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距离确认。
为做好我省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的距离确认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 号)要求,省畜牧局组织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畜牧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文娟 0531-87198900 87198901(传真)
附件: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2.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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