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监测监控,规范河南省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的建设工作,保证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的建设质量,提高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排放连续监控水平,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27—2016)的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增加了视频监控的技术要求、建设要求、验收要求;
——修改了CEMS系统结构、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
——修改了CEMS站房、采样平台、采样点位的建设要求,增加了CEMS的一般安装要求;
——修改了基站验收要求,增加了验收技术指标的内容、计算方法和技术要求;
——修改了CEMS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的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DB41/T 1327—2016)废止。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永辉、汪太鹏、曹霞、付博、刘璐、陈杰、冯继锋、赵宇航、张晓勇、刘君、杜鹏、蔡丽、李金锋、陈轲、杨先锋、陈建阁、李蒙、赵凌飞、谢闯将、张成、门宁、尤克、李卓立、黄冬、陈波、李岳君昇、马智捷。
本标准于2016年12月首次发布,2019年12月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