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
2018-02-10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1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增加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1章);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未引用的条例,修正了部分测定方法的编号(见第2章,见2011版的第2章);
——增加了保护区划分的具体内容(见第4章);
——修改了池塘养殖水分区排放的具体要求(见第5章,见2011版的4.1条);
——更新和修正了部分测定方法和编号(见6.3.1、6.3.2、6.3.4、6.3.5、6.3.6条),增加了铜、锌的测定方法(见6.3.7、6.3.8条);
——增加了采样方法、监测频率(见6.1、6.2条)
——删除了结果评价、实施与监督(见2011版的第6、7章)。
本标准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次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站(江苏省渔业技术推广中心)。
本次修订起草人:樊祥科、邹宏海、张永江、邹勇、黄春贵、杨振、郑浩、张莉。
自实施之日起,本标准代替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3月30日发布的江苏省地方标准《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DB32/T 170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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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DB32_T1705-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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