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规范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合规判定、实际排放量核算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以及未列入《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规划保留的、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内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于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要求执行。
畜禽养殖行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13271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待锅炉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规定附录 A~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定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
本规定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并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