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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加强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 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 DB12/ 356—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修订后,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设了 70 项污染物控制指标,使控制项目由原标准的 5 项增加到 75 项;
——收严了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
——增加了协商排放的规定。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 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赵文喜、付军、唐运平、王乃丽、李慧、 耿世伟、周滨、李艳英、于丹、张彦、王金梅、杨卉、赵薇、李莹、田义宗。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1 月批准。
本标准于 2008 年 1 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