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7-10-10

本标准的4.1、4.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50/ 403-2011《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限额》。本标准与DB50/ 403-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现有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限定值按照熟料和水泥分类,并重新确定现有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指标(2011版的4.1,本版的4.1);
——新建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按照熟料和水泥分类,并重新确定新建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指标(2011版的4.2,本版的4.2);
——水泥企业水泥单位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指标按照熟料和水泥分类,并重新确定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指标(2011版的4.3,本版的4.3);
——对可比水泥熟料综合煤耗的计算进行修改(2011版5.3.1,本版5.3.1);
——将余热发电折算标准煤量计算中电力折标准煤系数由0.404kgce/(kWh)修改为0.1229kgce/(kWh)(2007版的5.3.1.1.1,本版的5.3.1.1.2);
——在可比水泥综合电耗计算中取消混合材料掺加量修正,同时增加海拔高度修正(2011版的5.3.4.4,本版的5.3.4.4);
——取消附录B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和耗能工质平均折算热量;
——增加了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分布能耗限额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重庆市水泥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震、张松、向洁、刘宇、肖兵、熊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50/ 40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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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50_+403-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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