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17-07-13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国家或四川省有相关标准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大学、四川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30日批准,2017年8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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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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