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7-03-0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聚焦新疆工作总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我区环境监测服务,规范环境监测市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特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环境保护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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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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