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 系统 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
2016-12-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性能指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归口管理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环协科技咨询开发中心、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 青、张创荣、李苑彬、谢小晶、邹 耀、许锐杰、李 辰、李汉汉、徐芬芬、黄振中。
本标准自 2017 年 3 月 2 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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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DB+44+T+1947-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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