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镍生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7-01-20

本标准4.1和4.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扬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扬州一川镍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广虎、朱俊明、顾淼波、陆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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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含镍生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2_T3198-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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