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7-01-2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恶臭(异味)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恶臭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本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 DB31/933。
本标准是本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污染源排放应控制的恶臭(异味)污染物项目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宝钢环境监测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王芳芳、陈晓婷、宋钊、刘红、董威、储燕萍、徐建平、何校初、高松、张钢锋、王向明,包景岭,王亘,胡晓峰,顾鑫生,赵梦飞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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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4-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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