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渣粉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16-11-20

本标准4.1和4.2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节能监察中心、江苏友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中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王洋、黄力行、陈耀良、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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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矿渣粉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2_T3148-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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