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柴油
2016-10-20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239-2012《车用柴油》,DB11/ 239-20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与DB11/ 239-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引言,引言中对车用柴油制修订的目的、意义以及 B5 车用柴油相关事项作了说明;
——修改范围为“本标准适用于压燃式柴油发动机汽车使用的、由石油制取、煤制取或加有改善使用性能添加剂的车用柴油,也适用于以生物柴油作为调合组分的 B5 车用柴油”;
——增加了有关“B5 车用柴油”的术语和定义(见 3.1);
——将 4.2 修改为“车用柴油加油机的醒目位置应标注:‘标准号+空格+牌号+车用柴油’ 或牌号+京 VI+柴油’”;
——修改多环芳烃含量为“不大于 7%(质量分数)”;
——修改密度(20℃)“5 号、0 号、-10 号为 820 kg/m3~845kg/m3,-20 号、-35 号为 800 kg/m3~840kg/m3”;
——修改运动黏度(20℃) “5号、0号为2.5 mm2/s~7.5 mm2/s,-10号、-20号为2.0 mm2/s~7.5 mm2/s,-35号为1.5 mm2/s~6.5 mm2/s”;
——修改闪点(闭口)“5 号、0 号、-10 号为不低于 60℃,-20 号、-35 号为不低于 55℃”;
——修改 5.2 为“车用柴油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要求。其中,B5 车用柴油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附录 A。”;
——增加 5.3“本市销售的车用柴油中应加入标称剂量以上的符合 GB/T 32859 要求的柴油清净剂”;
——增加规范性附录 A “B5 车用柴油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化燕山分公司、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彦、李昆生、蔺建民、曹湘洪、李文峰、吴迪、郭莘、马晨菲、张少阳、颜燕、贾月芹、张利歌、刘雪涛、宋以常、刘志远、陆红雨、张春龙、王长园、景晓军、王凯、靳海燕、任素慧、胡开建。
本标准于2004年首次发布,2007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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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车用柴油(DB11+239-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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