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6-07-2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锅炉房无组织粉尘排放限值;收严了各项污染物排放限值;调整区域划分;取消了按照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将“大气污染物过量空气系数折算”改为“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折算”。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本标准起草人:姚立英、王伟、李璠、周阳、张丽娜、李志强、吉晟、张晓旭、吴岳、李雨蒙、刘玲、刘盛、郝苗青、张时佳、彭茵、黄浩云。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5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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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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