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Knowledge lecture hall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减少和削减重金属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电镀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规则进行起草,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基础上制定的广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电镀企业、电镀专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国家发布新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新标准。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广东省电镀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 刚、张路路、李朝晖、尹倩婷、许 冲、韩瑾珂、赵国鹏、黄振雄、罗育池、郭静翔。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 年 5 月 8 日批准。
本标准于 2015 年 6 月 3 日首次发布,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