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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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第4.1条、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097-2013《低硫散煤及制品》。本标准与DB11/ 097-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增加了工业用煤、民用煤的定义(见 3.2、3.3)
- 产品按照工业用煤、 民用煤分成两大类, 调整了部分产品的质量指标, 给出了过渡期内民用块煤质量指标(见 4.1、4.2,2013 年版的 5.1、5.2);
- 增加了其他型煤、块煤限下率指标及检测方法(见 4.1、5.2.7);
- 增加了块煤抽样规则,修改了其他型煤的抽样规则(见 6.4.2.2,2013 年版的 7.2.3);
- 相应修订了判定规则(见 6.5,2013 年版的 7.3);
- 增加了包装、标识的要求(见 7)。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北京市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门头沟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希庆、王忠民、戴春明、刘京来、李志凯、徐明、刘景。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DB11/ 097-1998、DB11/ 097-2004、DB11/ 097-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