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术语
2014-02-1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染场地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和管理中的术语,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与场地环境相关的名词术语与定义,包括场地基本概念、场地污染与环境过程、场地调查与环境监测、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场地修复和管理等五个方面的术语。
污染场地术语按汉文名词所属技术体系的相关概念体系排列。一个概念有多个名称时,确定一个规范名作为正名,规范名的异名分别冠以“简称”、“全称”或“又称”,异名与正名等效使用。英文名有约定俗成的习惯性缩写时,在英文名后列出缩写,并用“,”与英文名分开。凡英文词的首字母大、小写均可时,一律小写。英文除必须用复数者,一般用单数。“()”中的字为可省略部分。附录 A(英汉索引)和附录 B(汉英索引)为资料性附录,英汉索引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汉英索引按汉语拼音顺序排列。索引中带“*”者为规范名的异名或释文中出现的条目。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4 年 2 月 1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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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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