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MT60—1995 《煤矿用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量测定方法和判定规则》。本标准与MT60—1995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 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 增加了第4章;
—— 取消原标准4.1.1.5;
—— 将原标准4.1.2.3.4 修改为现标准6.1.2.3.4 ;
—— 增加了6.1.3 ;
—— 取消原标准4.2.6 ;
—— 取消3.1 中的c)对真空泵的要求;
—— 压力的表示方法:将“hPa”换算成“kPa”;
—— 将原标准中 3.2 f) “分析天平:“感量 0.2mg”改为“0.1mg”;
—— 增加了仪器:4.2 n)温度计;
—— 在本标准的 5.3 中将直径大于 35mm 的,改装成直径为 35mm;
—— 将%(m/m)和%(V/V)改为质量分数(%)和体积分数(%);
—— 将原标准中 4.1.2.1.中“ 不确定度±1%”改为“相对不确定度±1%”;
—— 将原标准4.2.2c中的“1+4+95”和4.2.2e中的“1+2”改为本标准6.2.2c 中“1:4:9”和6.2.2e中“1:2”,将4.2.3c中的“10、25mL”改为“10mL、25mL”
—— 取消5 中的“有毒气体含量不合格的炸药,不准在井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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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1)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爆破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弓启祥、段赟、凌伟明、夏斌、郑锋、张春雨、王玉成、董春海、刘永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T60—19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