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4.2、4.3、7.1的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LD37-1992《焊接烟尘净化器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浙江建安检测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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