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3-12-13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对DB52/ 12-1999进行修订。本标准与DB52/ 12-1999 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1999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部分术语的定义(1999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调整了标准分级,取消了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1999 年版的第4.1.1和4.1.2;本版的4.1.1、4.1.2和4.1.4);
—取消了大气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1999年版的第4.2.1;本版的4.2.1);
—增加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见本版的4.2.3);
—取消了固体废物的处置(1999年版的4.3);
—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999年版的4.1.2和4.2.2;本版的4.1.3 和4.2.3);
—更新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1999年版的5.1和5.2 ;本版的5.1和5.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52/ 12-1999废止。
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3]263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14年1月1日起 实施。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的,从严执行。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永霞、黄代宽、刘晓静、孙幼萍、周思、余志、张琳。
本标准于1987年7月1日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 12-1991, 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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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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