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
2014-01-20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划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4/67-94《山西省水环境功能的划分》,本标准与DB14/67-94《山西省水环境功能的划分》相比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删除了较大泉源的规定内容,增加了地表河段的范围,在涵盖原河流的基础上扩大了区划范围,将省域内长度大于100公里的主要干、支流进行了区划:
——增加了“水功能、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水环境功能区、过渡区、保留区”的术语(见3.1、3.2、3.3、3.4、3.5、3.6);
——删除了时限标准的术语(见1994版的3.1);
——增加了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与代码(见4);
——删除了防治区排水水质要求(见1994版的6);
——增加了水环境功能保留区、过渡区及执行标准(见6.2)。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山西省水利厅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科学学会、山西省水资源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建民、王志平、宋佳、潘桂花、韩旭、马婕。
本标准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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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山西省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划(DB14+67-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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