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布稿)
2013-12-19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加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结合上海市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10类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及二 噁英类的排放限值严于GB18485-2001,恶臭浓度要求与GB14554-1993相同。
其他非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和掺烧其他非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增加了掺烧生活垃圾或其他非危险废物的各类电站锅炉或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位于上海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执行GB 18485中有关规定。
本标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同济大学、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羌宁,孙毅,王向明,孙焱婧,刘涛,陈檬。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 12 月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 1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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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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